Sunday, April 11, 2010

律師,獅子開大口?

狀況1:阿財收到律師的費用支出(disbursement),發現只是電話收費就一、兩百令吉,令人咋舌!

解釋:第一,消費者必須知道本身權益,律師開價多少,不意味消費者都必須支付,不妨問律師到底以上電話收費的實際情況,律師有回答的義務。
第二,很多人先入為主以為買賣程序很簡單,惟事實上,一項交易牽涉了買家、買家律師、賣家、賣家律師、發展商、發展商律師、賣家銀行、賣家銀行律師、買家銀行、買家銀行律師、土地局、印花稅局,還可能包括買賣合同之前的律師,所以當中已涉及超過10方。
消費者就可以細算電話的收費,基本上,律師一般不會藉這項費用支出來賺錢。消費者可向律師瞭解或拿證據。
買賣雙方避免共用律師

狀況2:律師費用高,為減低開銷,阿貴心生妙計,即買賣雙方共用一名律師,究竟可行嗎?
解釋:買賣雙方必須先問自己聘請律師原因,大致上是程序上需要與“以防萬一”。
很多人希望節省律師費,其實,買賣雙方在理論上不能用同一名律師,因為律師只能代表一方,若出現糾紛,又只有一名律師,律師該代表誰?這就是所謂“萬一”的情況。
進行交易時,交易者最好儘量不讓對方在沒有律師下進行,畢竟一旦問題發生,很難達到雙方的充份“保護”。
律師多代表買方

狀況3:阿萬向阿千買房子,兩人唸在手足情深,堅決只用一名律師,但究竟代表誰才是?
解釋:只要雙方同意只雇用一名律師代表買方,交易也能夠進行,當只有一方面的律師時,一般是代表買方,因為律師必須確保產業順利交托給買方。
如果是夫妻或兄弟之間交易,其實沒有利益糾紛時並不會出現任何問題,然而,買賣雙方需自己衡量“萬一”問題。
代表發展商的情形下,若只有一名律師,一般是代表買者,除非這名律師聲明要買者簽署有關協議,即這名律師代表發展商,而非買方。因此,如果買方需要,可另聘請律師代表自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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